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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父亲去世后,母亲偷偷把房子过户给儿子,女儿:那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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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4 21:34: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母子擅自签下一纸条约
接踵而至的
是手足之间
亲情与财产的纠葛
擅自将房屋过户
是否侵害其他继续人权益?
北京海淀,法院审理了一起遗产纠纷案件。本案中,王强(化名)与李英(化名)是夫妻关系,二人育有儿子王小帅(化名)和女儿王小萍(化名)。王强与李英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了一处房屋,登记在李英一人名下。
王强于2021年去世,生前未留有遗赠抚养协议或遗嘱,法定继续人也未对房屋举行分割。2022年,王小帅与母亲李英签署房屋买卖条约,并将房屋过户至王小帅名下。2023年,李英因病去世,生前未留遗嘱。女儿王小萍以其正当权益受到侵害为由,将王小帅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王小帅与李英的房屋买卖条约无效。
原告王小萍诉称,父亲王强于2021年去世,其生前未留有遗赠扶养协议或遗嘱,房屋应是全部继续人共同共有。2022年,王小帅在明知房屋权属环境且未经全体共有人同意的环境下,通过与母亲李英签署房屋买卖条约的情势,恶意将房屋办理过户登记,侵害了其作为继续人的正当权益。
王小帅辩称,房屋买卖条约是其与李英的真实意思表现,且已办理房屋过户,两边条约有效。父亲王强于2021年去世后,王小萍并没有提出太过割房屋的哀求,这可以证明父亲岂论是生前意志还是举动,都同意房屋由母亲李英全部,李英对房屋有独立处分权。因此,房屋买卖条约不存在无效因素。
法院:父亲未立遗嘱,
母亲无权单独处分其遗产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房屋购买时使用王强与李英工龄,且初始登记在母亲李英名下,是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在父亲王强去世后,房屋中属于王强的部分应当作为其遗产举行分割处置惩罚,在两边都未举证证明王强存在遗赠抚养协议或遗嘱的环境下,房屋中属于王强的部分应当作为其遗产发生法定继续,李英无权单独处分王强的遗产。
母亲李英与儿子王小帅在明知未对房屋举行析产继续分割,亦未经父亲王强全部继续人同意或承认环境下签署《存量房屋买卖条约》。该条约未经女儿王小萍追认,且王小帅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已支付房屋房款。因此,李英与王小帅签署《存量房屋买卖条约》并将房屋过户登记至王小帅名下的举动,侵害了王强其他继续人的正当权益。法院终极认定李英与王小帅就房屋所签《存量房屋买卖条约》无效。
宣判后,两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擅自处分遗产举动及
恶意勾通条约均无效
被继续人死亡后,其死亡时遗留的个人正当财产作为遗产继续,在被继续人未订立遗赠抚养协议或遗嘱的环境下,按照法定继续处置惩罚。法定继续中,遗产处于法定继续人共同共有,在未有继续人明确表现放弃继续的环境下,遗产是法定继续人的共有财产。
本案中,王强去世后,因其未订立遗赠抚养协议或遗嘱,且未有继续人放弃继续,其个人遗产在分割前应当由夫妇李英、子女王小帅、王小萍共同共有。
未经全部继续人同意擅自将遗产处分给某一继续人的举动无效。本案中,房屋虽登记在李英名下,但它是王强与李英的夫妻共同财产。王强去世后,其对于房屋的部分全部权即作为遗产由李英、王小帅、王小萍的共同共有。李英作为房屋部分全部权人,将房屋通过房屋买卖条约的情势出售给王小帅,构成无权处分。
现王小帅虽已办理了房屋不动产转移登记,但他与母亲李英签署房屋买卖条约时,明知该遗产也存在继续人王小萍权益,其受让该房屋时显然并非善意。且王小帅并未举证证明其就该房屋买卖条约向李英支付公道对价,因此李英的无权处分举动无效,王小帅无法善意取得房屋。因房屋为王强与李英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且李英处分的是全部房屋,以是李英与王小帅的房屋买卖条约全部无效。
恶意勾通侵害第三人正当权益的条约无效。恶意勾通是指两边当事人非法勾通,实施某种法律举动,造成他人权益侵害,如无权处分、一物数卖等举动。恶意勾通违反了诚信原则,应当给予否定性评价。判断恶意勾通举动,应考虑主观上是否存在恶意,客观上是否侵害了他人的正当权益。
本案中,李英与王小帅都明知王强在生前并没有针对房屋订立遗赠抚养协议或遗嘱,且明知王小萍也是王强法定继续人。在此环境下,二人仍然通过房屋买卖条约的情势处分房屋,必然侵害了王小萍作为继续人对于房屋的正当继续权益。因此,李英与王小帅的房屋买卖举动构成恶意勾通,侵害了王小萍的继续权益,二人之间的房屋买卖条约无效。
原标题:《【以案普法】父亲去世后,母亲偷偷把房子过户给儿子,女儿:那我呢?》
阅读原文
泉源:苏尼特左旗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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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s://www.toutiao.com/article/7459490554594837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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