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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孩子的房产,父母可以随意出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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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3 11:30: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父母作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有权利妥善保管未成年子女的财产。那么,父母可以大概随意处分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吗?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件,因父亲擅自将赠与自己的房产进行转卖,小黄和母亲将其告上法庭。

根本案情
陈女士与黄先生为夫妻关系,两人育有一女儿小黄。2018年,陈女士与黄先生协议仳离,在两边签署的《仳离协议书》中明白约定:位于昌平区的某房屋作为共同财产,归小黄所有。该房屋临时登记在黄先生名下,黄先生享有永久居住权,待小黄年满18周岁时过户到小黄名下。此房屋不答应进行抵押、更名、转让等举动,若出现此类环境,黄先生将被取消永久居住权。仳离当日,陈女士将涉案房屋转移登记至黄先生名下。
2021年,黄先生将涉案房屋出售给张先生并签署《北京市存量房屋交易合同》,房屋的成交代价为208万元。陈女士和小黄遂把黄先生诉至法院,要求黄先生赔偿擅自出售房屋造成的损失。

法院审理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现接受赠与的合同。本案中,黄先生与陈女士在签署仳离协议时明白约定将涉案房屋赠与小黄。现黄先生未经陈女士及小黄同意自行处置惩罚涉案房屋,故陈女士、小黄要求黄先生赔偿相关损失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终极,法院依法讯断被告黄先生赔偿小黄擅自出售房屋造成的损失208万元。目前,该案已见效。

法官释法
问题1:赠与孩子的房产,父母可以随意出售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长处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长处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态,恭敬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恭敬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康健状态相适应的民事法律举动。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置惩罚的事件,监护人不得干涉。
监护制度的设立是为了掩护被监护人的长处。民法典第三十五条明白监护人在履行监护职责时,以“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和“恭敬被监护人真实意愿”为原则,夸大在财产羁系方面,“除为维护被监护人长处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该规定是对监护人法定署理权的法定限制。
监护人在取得监护权的同时也取得了以被监护人名义处分其财产的权利,但假如监护人不是为了被监护人的长处,而是擅自以被监护人名义处分其财产,应当认定其为超越法定署理权限,构成无权署理。该处分财产的举动对被监护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应当由监护人自己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假如侵犯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或造成相关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陈女士与黄先生在仳离协议中已经约定涉案房产归女儿小黄所有,房产临时过户至黄先生名下,待女儿18岁时再过户至小黄名下。该约定系两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现,属于二人仳离时对财产、抚养权的问题一并解决的效果,两边均应全面履行相关权利任务。黄先生在明知涉案房产实际归属于女儿的环境下,擅自将涉案房产出售,既违反了仳离协议的约定,也侵害了女儿对涉案房产的财产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赔偿因擅自出售房产而造成的损失。
问题2:假如房产已经出售给他人,能要回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尚有规定外,符合下列环境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代价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须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善意取得是指举动人无权处分他人的财产,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取得对该财产的所有权或他物权的法律制度。该制度旨在掩护交易安全、降低交易本钱,掩护交易当事人的信托长处。假如监护人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超越了法定署理权限,则该举动对被监护人不发生法律效力,被监护人有权追回被处分的财产。此时,财产的受让人可能面临是否可以大概通过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财产所有权的问题。
判定受让人是否可以大概取得无权处分的财产所有权,按照法律规定应当从三个方面进行判定:一是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所谓善意,是指不知让与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不对的。假如受让人具有恶意,则不得适用善意取得。因此,在判定受让人是否为善意时,常常接纳推定的方法,即推定受让人是善意的,应当由真实权利人对受让人是否具有恶意进行举证,假如不能证明其为恶意,则应认定受让人为善意。二是以合理的代价有偿转让。无偿取得财产时,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在判定代价是否“合理”时,应当根据转让标的物的性质、数量以及付款方式等详细环境,参考转让时交易地市场代价以及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认定。三是转让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须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假如两边仅告竣了合意,而并没有发生标的物的转移,则不能发生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本案中,黄先生擅自出售涉案房产的举动构成无权署理。此时,涉案房产的受让人是否可以大概善意取得涉案房产,应根据上述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进行判定。涉案房产登记在黄先生名下,现无证据证明受让人存在恶意,且两边签署的购房合同表现的房屋出售代价属于市场所理代价,房屋也已经进行了过户登记,故受让人取得了涉案房产的所有权,小黄与陈女士无法向受让人主张追回涉案房产,仅能向黄先生主张因其擅自出售房产造成的损失。
原标题:《赠与孩子的房产,父母可以随意出售吗?》
阅读原文
来源:石首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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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s://www.toutiao.com/article/74553983318717076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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