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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车接单出事故,保险公司拒赔,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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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19 16:59: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眼下,有一些私家车主会将自己的私家车注册成“网约车”拉客营运,但如果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这个保险该怎么算呢?保险公司会赔付吗?
日前,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就公布了一起相关案例↓↓↓
私家车变“网约车” 保险公司拒赔
2023年6月,李先生购买了一辆代价20多万元的新能源汽车,并通过网络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险,商业险是按照非营运车辆投保,包罗21万多元的车损险以及圈外人责任险等,商业险保费合计5100多元。
到了7月,李先生将车注册成了“网约车”,但开始主要是自己利用并没怎么接单,11月开始全天接单。
12月21日当天,李先生送客完毕回家途中,不幸发生单方事故撞上路边树木,致使车辆严重受损,自己也受了伤。
保险公司最初定了全损,预估要赔偿21万余元,但很快查明了李先生跑“网约车”的毕竟,以为其已改变车辆利用性子,变成了“营运车辆”,所以拒绝赔偿。李先生遂诉至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车主:车辆发生事故时属于自用范畴
在这起案件中,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是车主李先生没有实时变更商业保险。但是李先生以为,投保时保险公司没有尽到提示告知义务,并且发生事故时自己已经送完客人,不是在接客或送客途中,应该属于自用范畴。对此,法院是如何判定的呢?
车主 李先生:我以为不应该属于营运车,由于一我没有长时间营运,二我当时出事的时间,也不在营运期间。买保险的时间没有提示我说这车辆跟营运车保险险种不同。
保险公司辩称,网约车平台的数据显示,事故发生前的11月、12月份,李先生不绝在驾驶涉案车辆举行接单。
保险公司诉讼署理人:11月接单330件,12月截止到12月21日事故发生,已经接单230件,如果没有发生事故大概也是300多单,所以我们以为他的举动已经改变车辆利用性子。
法院:保险公司已尽到提示告知义务
法院以为,本案涉及的保险条约是通过电子投保方式签署,在投保时不产生纸质条约。经核实,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中对三者险和车损险的关键条款均以加黑显示,显然已尽到提示告知义务。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法官 谢颖霞:由于本案车主李某从事网约车业务,被保险车辆的利用性子已颠末非营运变更成了营运,使得被保险车辆的危险水平显著增长,而车主他未实时通知保险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保险人不负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危险水平显著增长
保险公司拒赔于法有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条约有用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水平显著增长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条约约定实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条约约定增长保险费大概解除条约。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水平显著增长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法官表明,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谋划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网约车具有谋划性子。当车辆性子由非营运变更为营运以后,由于车辆的利用次数、行驶距离、载客数目等与自用状态下的车辆相比均会显著增长,而这些因素必然会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增长,也就意味着保险标的即车辆的危险水平显著增长。李先生对此未向保险公司履行法定的通知义务,保险公司在商业险上拒绝赔付保险金于法有据,所以法院予以了支持。
改变车辆用途时
车主应实时通知保险公司
“网约车”给人们的出行带来便利,但车主在把自己的私家车注册成“网约车”后,一定要实时变更商业保险,切莫因保费增长而抱有荣幸心理。另外,法官也提示车主,改变车辆性子后,交强险是依然有用的。
法官提示,车主在投保时应该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如实告知保险公司车辆的利用用途。如果从私家车变成“网约车”,一定要实时通知保险公司,以便于保险公司根据变更的情况重新评估风险和保险费率,制止因未实时履行告知义务而导致无法获得商业保险赔偿。
法官也提示车主,此种情况下,保险公司拒赔的是商业险,在交强险范围内,保险公司是依然要赔付的,不过交强险的赔付对象是有限制的。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法官 谢颖霞: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后的损失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内的,保险公司仍旧应当负担赔偿责任。需要特殊提示的是,交强险赔偿的是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产业损失和人身伤亡损失。所以,如果只是单方事故导致司机本人大概本车损失的,是不在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内的。
原标题:《私家车接单出事故,保险公司拒赔,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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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源:央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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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s://www.toutiao.com/article/7427319573206139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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