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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乌苏市一男子撞死鹅喉羚后逃逸,补偿国家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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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19 13:03: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事发后,警方勘验现场。受访单元供图
近日,乌苏市人民检察院办理一起驾车撞死鹅喉羚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处被告人倒某补偿国家损失1.5万元。
2023年7月,倒某驾驶卡车前往乌苏市某镇拉运草料,行至甘家湖林场柯棵林管护站附近路段时,车辆不慎与一只野生鹅喉羚发生碰撞。倒某担心被人发现,匆忙驾车逃离现场。
林场护林员巡逻发现鹅喉羚死体,立即报警。乌苏市公安局甘家湖丛林派出所民警将倒某查获,倒某对其驾车不慎碰撞鹅喉羚后肇事逃逸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经交警部门现场勘验后认定,倒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因涉及国家公共利益,乌苏市公安局将该案线索移送乌苏市人民检察院审查。
乌苏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鹅喉羚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倒某明知甘家湖林场区域为生态情况天然保护区,野生动物种类较多且时常出没,未能审慎驾驶并观察道路周边情况,未尽到注意使命,发生交通事故后未接纳任何接济步伐,反而逃逸,造成一只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死亡。倒某的行为侵害了国家对野生动物资源的所有权,破坏野生动物与生态情况天然资源,间接影响生态链情况康健发展,给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一定损害,须要依法追究其民事补偿责任。
经检察官释法说理,倒某熟悉到错误,对逃逸行为懊悔不已,表现愿意承担补偿责任。
12月10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法院支持检察机关的诉讼哀求,判处被告人倒某付出1.5万元生态情况损害补偿金。该补偿金由公益诉讼人代为收取,之后转交林业部门,用于甘家湖天然保护区维护及野生动物接济。
“在山区、林区、天然保护区等野生动物常常出没区域驾驶车辆,一定要注意观察道路周边情况,做到安全审慎驾驶,减速慢行,切不可超速行驶,遇野生动物及时停车避让,发现受伤野生动物应及时接洽野生动物保护部门或报警处理惩罚。”乌苏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蔺勇提示。
【泉源:新疆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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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s://www.toutiao.com/article/7449700494743749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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