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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学校收款平台收集学生信息出售,三名涉案夫君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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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16 00:08: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夫君利用自己运营和管理学校收款平台之机,收集了大量学生的个人信息,然后再出售给他人,动手购买后再接连倒卖,他们以此从中赢利。
克日,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对如许的一起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举行公开宣判,对三名被告人举行了严厉刑事处罚……
原来,被告人梁某曾在一技术公司任职,主要负责某后勤统计平台的运营和管理工作。在2020年年末至2022年上半年,被告人梁某得知有人高价收购个人信息,而其手头恰恰有资源,于是就萌生了通过倒卖公民个人信息来赢利的歪头脑。
在长处的驱使下,梁某便从背景提取了该平台内含有学生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及接洽方式等内容的学生个人信息,将上述数据举行筛选后,将含有学生姓名、家长接洽方式、在读学校等内容的学生个人信息,向被告人崔某等人举行出售,共计赢利8.3万余元。
被告人崔某从梁某处购买学生个人信息后,随后又倒手,将部分学生个人信息出售给被告人姜某等人,共赢利近3.8万元。
姜某从崔某等人处购买学生个人信息后,随后也倒手,将部分信息出售给他人(另案处置惩罚),共赢利1.6万余元。
后因他人举报而案发。案发后,三被告人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经法院审理后以为,被告人梁某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殊严重,被告人崔某、姜某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均已构成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控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鉴于被告人梁某、崔某、姜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且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崔某、姜某犯罪情节较轻,且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具有悔罪表现,故依法可实用缓刑。
据此,根据上述犯罪究竟、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以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梁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分别判处被告人崔某、姜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分别为人民币十万元、五万元;并依法追缴三被告人上述全部违法所得。
法官说法
公民的个人信息是指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是反映自然人运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通讯接洽方式、住址、账号暗码、产业状态、行踪轨迹等。
上述信息成为了犯罪分子眼中的“生意经”,一些非法分子将其出售,从中牟利。而贩卖个人信息,其不仅严重危害公民的信息安全,而且可能引发电信诈骗等其他犯罪,后果将不堪设想。
根据刑法规定,违背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大概通过盗取等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将构成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在此提醒一些非法分子,要以案示警,公民个人信息并非商品,非法获取、出售大概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将要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并收缴非法所得,到末了终将人财两空,得不偿失。
对于广大群众,此案也具有较强的警示作用,提示市民们要妥善保管好个人信息,尤其要留意网络个人信息的保管,养成良好的上网习惯,不随意点击来历不明的网络链接和广告,审慎提供个人的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等紧张信息,以此从源头上切断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不给非法分子可乘之机;另外,当发现自己的个人信息可能被泄漏时,发起慎重和认真地对待,立即将相干情况上报给相干部门反馈和投诉,陵犯自己权益的,还可以向公安机关报警,维护好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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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s://www.toutiao.com/article/7448540882875433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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