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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还是“订金”,以条约为准,还是以转账备注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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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8 22:41:0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王廷与李锦签署房屋租赁协议,约定李锦将房屋租赁给王廷使用,李锦需将房屋装修完毕后交付给王廷,当日王廷转账给李锦10万元。两个月后,王廷认为李锦对房屋的装修与约定不同等,而该10万元属于“订金”,起诉至法院,要求李锦退还订金10万并支付违约金3.4万元。海淀法院经审理,认定固然王廷转账时备注该10万元属于“订金”,但根据两边签署的协议,可以认定该10万元属于“定金”,且王廷想以房屋达不到交付条件为由清除条约,其举动属于违约举动,应当按照定金罚则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判决驳回王廷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 情 简 介


王廷诉称,2022年3月,他作为承租方和李锦签署了《房屋租赁条约》,租赁海淀区某房屋,租期自2022年3月起至2025年3月止,年租金40万元,押金3.4万元。2022年5月,他去验收房屋,发现房屋的装修和两边的约定不一样,他告诉李锦房屋未达交付条件,本身将不再租赁该房屋,要求李锦退还订金,但李锦差别意。王廷认为,本身转账的时间明显备注了“订金”,应该属于是租金的预付款,现在本身不租了,李锦理应退回,而且李锦没有按照本身的要求装修房屋,答应担违约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李锦退还10万元订金,并支付违约金3.4万元。


李锦辩称,本身确实如王廷所述和他签署了房屋租赁协议,但是两边约定王廷支付的10万元是定金。以后,他按照王廷的要求于2022年5月完成房屋构筑,将五间房作为一个团体空间,窗户等也都是按照王廷的要求制作。但王廷忽然寄来通知,说不再租赁房屋,他无奈只能重新招租,并按新租户的要求,重新为五间房打隔断,更换门窗,改造了上下水、电路、地砖,额外花费184440元。因此是王廷违约,导致他不得不重新改造房屋,故撤除定金10万元,尚有84440元应当由王廷赔偿。现提出反诉要求王廷赔偿改装损失84440元。


王廷对于反诉辩称:李锦所要出租的房屋计划和装修与两边的约定不同等,李锦所谓的赔偿也是虚假的,且其自认是新租户的要求,因此其所有的花费都是为了新的承租人而产生的,是将来的收益者。本身汇款时备注的是“租房订金”,属于房屋租赁预付款性质。






法 院 审 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如王廷所述,两边签署了房屋租赁条约,协议约定“乙方先交100000元定金,房屋建设完成后如果乙方不租了,甲方有权不退定金”。同日,王廷向李锦支付了10万元,转账时备注为“租房订金”,李锦给王廷出具了“收据”,载明,王廷交来一层200㎡租房定金10万元。王廷自认,条约签署完至2022年5月期间其没有去看过现场,其查察房屋后,认为房屋建设不符合要求,没有与李锦商量,直接发送了《通知函》,告知李锦房屋达不到交付条件,本身不再租赁该房屋,要求对方退还10万元租房订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关于王廷向李锦支付的10万元性质,王廷表现其转账时备注为“订金”,李锦则主张该笔款项为定金。对此,法院认为,两边签署的《房屋租赁条约》中载明,“乙方先交10万元定金,房屋建设完成后如果乙方不租了,甲方有权不退定金”,可见两边对于10万元的性质已经确认为“定金”,并根据定金罚则确定了违约的效果,故该10万元的性质属于“定金”。王廷转账时的备注为其单方举动,在李锦不予承认的情况下,法院不予采信。根据法律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凌驾主条约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凌驾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现王廷与李锦约定的条约限期为三年,每年房屋租金费用为40万元,故10万元定金并未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两边的定金条约应属有用。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推行债务或者推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条约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推行债务或者推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条约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本案中,王廷在房屋建设、装修初期并未到房屋查察过房屋状态,也未与李锦进行建房事件的沟通,其仅在2022年5月21日查察了房屋,未与李锦协商能否整改,或就租房事项进一步商量,即在2022年5月24日即向李锦发送了《通知函》,表现不再租赁房屋,要求退还定金。可以看出王廷并无继续租赁房屋的意愿,而是想以房屋达不到交付条件为由清除条约,其举动属于违约举动,其应当按照定金罚则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王廷要求李锦退还订金并支付违约金,并无究竟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至于李锦主张的改装损失,虽提交了房屋改造施工工程条约和付款凭据,但条约数额与支付数额并不同等,无法证明李锦现实损失的情况,且王廷已承担定金罚则的相应责任,故李锦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王廷的诉讼请求和李锦的反诉请求。宣判后,两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收效。






法 官 说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包管。定金条约自现实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凌驾主条约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凌驾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现实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推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推行债务或者推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条约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推行债务或者推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条约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本案中,王廷与李锦在房屋租赁条约中约定由王廷给付李锦10万元作为推行房屋租赁条约的包管,且王廷已向李锦汇款即现实交付,定金条约因此成立。王廷虽主张其在转账时备注为“租房订金”,但这种备注系单方意思表现,未与李锦协商同等,且与房屋租赁条约中两边的真实意思表现相悖,因此可以认定,该10万元的系定金,既属于推行房屋租赁条约的包管,也可以作为条约的预付款。


民法典对定金的限额作出规定,定金不得凌驾主条约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本案中,主条约系房屋租赁条约,两边约定条约限期为三年,每年租金为40万元,故该房屋租赁条约的标的额为120万元,定金的上限为24万元。现实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本案中,如果王廷现实汇款8万元或15万元,均不改变款项的性质。但如果王廷汇款30万,只有24万元属于定金,别的6万元属于预付款,如果对方违约,王廷只能要求对方返还54万元,而不是60万元。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实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补充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凌驾定金数额的损失。


实践中,定金的目的存在多种,常见的为本案中的违约定金,即以定金包管条约的推行。违约定金的设定简化了守约方的证明责任,守约方可以无需提供证据证明违约举动给自身造成损失的具体数额,直接要求对方双倍返还定金或不退还定金,因此,违约定金是对违约责任的事前规定,通常情况下不能同时主张,除非有证据证明违约损失数额凌驾定金。本案中,王廷和李锦约定了定金,王廷要求李锦退还订金并支付违约金,并无究竟和法律依据。


(文中人物皆系化名)


记者:陈艳超
来源:北京海淀法院
编辑:张婧

来源:https://www.toutiao.com/article/7434730126027358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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