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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报!北京互联网法院案例入选北京市依法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典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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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16 18:45: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2月12日,北京市妇联、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联合发布“2024年北京市依法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典范案例”。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平台传播未成年人‘黄谣’信息侵权案”入选。该案已收入人民法院案例库。
李某诉某科技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合议庭:颜君、经雯洁、王红霞
扼要案情
未成年人李某(女)与同砚王某在学校期间因琐事产生矛盾。王某委托另一同砚郭某通过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社交软件制作了一段视频,该视频中包含李某肖像、姓名、微信号等个人信息,并含有涉性谎言、招嫖广告等内容。该视频在社交软件发布后迅速传播,一天内欣赏量凌驾三万次。李某发现后报警,涉案视频因他人投诉下架。后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某科技公司赔偿精力侵害抚慰金及维权公道支出。
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应负担民事责任时,需秉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结合详细案情进行评判。由于未成年人易受侵害的特点,且网络传播具有瞬时性和广泛性,人格权一旦遭到侵害即可能产生不可逆的侵害,网络服务提供者对涉未成年人信息的检察,应当尽到更高注意义务。本案涉案视频中有清晰的李某面部近照,从面貌特性上可推知信息主体系未成年人的可能性较高,视频使用了极度恶俗、下游的语言针对女性未成年人进行人格侮辱和人身攻击,还披露了李某姓名、微信号等个人信息,不仅可能引发人肉搜索和侵扰私家生活安宁、侵占隐私的风险,还严峻侵害女性未成年人名誉权。涉案侵权内容违法性显而易见、易于识别判断,视频在短时间内即引发了较高的网络关注,同时,被告未能证实其采取了关键词信息筛查、人工检察等步调。因此,本案符合法律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侵权的情形,在网络服务提供者未采取须要步调的情况下,应当与网络用户负担连带责任。本案中,李某选择向软件运营者主张全部赔偿责任,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典范意义
本案是一起涉及依法惩治网络暴力和学生陵暴行为的典范案例。由于未成年人身心尚未成熟,自我保护能力不足,加之使用网络侵占人格权具有传播速率快、影响范围广等特点,更有须要强化网络情况中对未成年人的特别、优先保护。本案裁判明白,网络服务提供者除负担“关照一删除”的事后处置义务外,还应尽到采取预防侵权步调的事前义务和“明知或应知”侵权行为情况下的事中处置义务,特别是对严峻侵害未成年各人格权益的违法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推行法律规定的网络保护义务,自动及时进行监测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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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未成年人黄谣信息,法院讯断平台担责
撰稿:王妙婷、申祎琳
原标题:《喜报!北京互联网法院案例入选北京市依法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典范案例》
阅读原文
来源:北京互联网法院
(本文来自汹涌消息,更多原创资讯请下载“汹涌消息”APP)

来源:https://www.toutiao.com/article/744855712913852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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