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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竞业限制协议,是否一定能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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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10 07:36: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图源网络 侵删)
劳动者入职时,除了一般的劳动合同,大概还会被要求签一份“特殊”的合同,也就是竞业限制协议。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竞业限制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张某主张与公司签有竞业限制协议,被解聘后公司应向其付出竞业限制赔偿金。然而,张某的诉求并未得到法院支持,法院认为签署竞业限制协议并非等同于两边形成竞业限制法律关系,还需关注相关评估结果。
法院查明,张某于2022年2月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开辟工程师,合同约定两边劳动关系至2025年2月自动停止。同时,两边还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张某去职时,公司按月向其付出竞业限制赔偿费,标准为去职前上一年度月根本工资,竞业限制期限为两年。
协议中还明白,张某的竞业限制义务和相应的经济赔偿由劳资两边在张某去职前最终确定,届时公司会对张某所掌握的知识产权、贸易机密及其所答允担的竞业限制义务举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向张某出具一份文件,若要求张某负担竞业限制义务,则按照前述规定向其付出竞业限制赔偿费。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张某应于每月10日前向科技公司书面通报工作单位、工作岗位、工作所在等环境,否则视为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答允担违约责任。
2023年6月2日,张某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直至同年9月2日前未就业。张某认为,根据竞业限制协议,自己去职后严酷服从协议约定,并未入职新公司,故申请仲裁,要求科技公司付出2023年6月3日至9月2日期间的竞业限制赔偿金3万元。对此,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裁决驳回张某的仲裁请求。张某不服仲裁结果,诉至法院。
庭审阶段,某科技公司提出,公司在张某去职时举行了评估,认为张某不需要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故未与其签订具体的竞业限制协议。此外,张某从未向公司通报过其工作环境,两边并未形成竞业限制的权利义务关系,张某无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公司也无需向张某付出竞业限制赔偿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两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竞业限制义务和竞业限制赔偿需要在张某去职时待科技公司举行评估后确定,现有证据并未显示某科技公司要求张某负担竞业限制义务,张某亦未在去职后向某科技公司通报自己的工作环境,难以认定两边在究竟上达成了竞业限制协议,张某要求某科技公司付出竞业限制赔偿金缺乏依据。据此,法院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竞业限制范围不应恣意扩张
法官庭后表示,竞业限制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对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约定在解除大概停止劳动合同后,限制劳动者在一定范围、地域、期限内到与本单位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以及自行开辟生产大概经营同类产物、从事同类业务的行为。该制度旨在保护用人单位的贸易机密,防止前员工使用其所掌握的原用人单位的贸易机密为具有竞争关系的公司牟利。
关于形成有用的竞业限制关系需要哪些构成要件,法官表明称,两边需以书面情势对竞业限制作出约定,既可在劳动合同大概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也可单独订立竞业限制协议;竞业限制主体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职员、高级技术职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职员;竞业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且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赔偿,竞业限制的相关约定也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相关司法表明,当事人在劳动合同大概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赔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尚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大概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付出经济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竞业限制的范围应仅限于用人单位经营同类业务、生产同类产物的经营范围。实践中存在竞业限制范围的不当扩张,部门用人单位对竞业限制行业、竞业限制业务举行扩大化规定,如一些处于快速上升期的互联网公司,为防止人才流向竞争对手,将竞业限制的范围扩展至整个互联网行业,导致劳动者再就业领域大大受限,如此约定易被认定为超出公道限度。此外,法院在审理新用人单位与原用人单位是否存在竞争关系时会举行实质审查,不但从登记的经营范围是否重合举行认定,还会结合实际经营内容、服务对象大概产物受众、对应市场等方面是否重合举行综合判定。
而对于竞业限制赔偿金额,应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若两边对此未约定,可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大概停止前十二个月均匀工资的30%确定,但不得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

原标题:《签了竞业限制协议,是否一定能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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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花山法院
(本文来自澎湃新闻,更多原创资讯请下载“澎湃新闻”APP)

来源:https://www.toutiao.com/article/7446123211403608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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