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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生上体育课受伤,法院:学校不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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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30 12:11: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体育课是以增长中小学生
身心健康为目的的必修课
体育锻炼往往陪同着
幅度较大的动作
存在受伤的风险
假如学生在体育锻炼过程中受伤
责任如何承担呢?
初三生练中考体育项目受伤
法院:中学已尽到相应职责
克日,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件:
小李是就读于某中学的初三学生,一次体育课上,他在练习一项球类中考体育项目时摔倒受伤。
小李主张其受伤时任课西席正在处置惩罚其他同学之间的纠纷,没有对正在练习的他进行引导和保护,存在缺席行为,因此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中学认为,小李的受伤属于意外事件。起首,小李是在体育课参与中考项目练习时意外摔倒,系自身动作原因导致受伤,而非学校的设施装备存在题目。其次,小李受伤的动作发生在一刹时,纵然西席不停在他身边,也无法贴身保护,要求西席避免学生受伤,超出了公道须要的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认为,本案事故发生时小李系限定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该中学学习期间受到陵犯,该中学是否应对小李遭受陵犯承担补偿责任,要视其是否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而定。
因此,判断该中学对此是否存在过错,应起首思量课程的设置是否公道。
小李练习的项目系中考项目,技能难度相对较低,学生在月朔或初二时便开始担当相关的学习和练习,该项目对已练习过一段时间的初三学生来说危险性并不显著。其次,本案事故发生时学校的运动园地及运动器材等设施均不存在缺陷,事发地操场上也不存在园地不平整、有异物等对学生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别的,事故发生时,任课西席正在处置惩罚其他学生间的纠纷,并非离岗。根据其时的教案安排,涉案运动项目系课程尾声的活动项目,热身、预备活动均已完成,任课西席亦进行了课前安全教育,且事故系刹时发生,西席在场亦无法提前发现危险或及时予以阻却。
本案事故发生后,任课西席第一时间拨打120抢救电话、及时通知小李家长、陪伴小李前去医院查抄、垫付部门医疗费用,且学校在小李出院后安排西席对小李受伤期间的课程进行补习,在此过程中该中学的处置惩罚并无不妥之处。
法院认为该中学已尽到了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法院判决驳回小李的全部诉讼哀求。目前该判决已见效。
小学生在校跌伤 家长索赔8万
法院:学校无过错
2024年的一天薄暮,上六年级的小徐跟随老师和同学们一起放学下楼,男女生排成两队在从三楼下至二楼的过程中,位于队伍后部的小徐在楼梯台阶上不警惕摔倒,跌至楼梯间的平台转角处,牙齿磕到了墙面。带队老师发现小徐摔倒后,立刻接洽家长并陪伴送医。经医院诊断,小徐有一颗牙齿折断、唇挫伤擦伤。
小徐父亲认为,放学过程中,学校对学生人身安全羁系不力,诉至法院,要求学校承担已经产生的医疗费633.07元及后续治疗产生的医疗费,并补偿交通费、误工费、精力损失费等各项损失,合计8万元。
学校则认为,已在课前课后常态化开展安全警示教育,多次夸大“上下楼梯,按序行走”等内容。楼梯等学校设施场所亦不存在导致小徐受伤的缺陷。
受理本案的合议庭起首勘验了事故现场,随后运用VR技能对事发现场进行还原,并在庭审中演示播放,要求双方陈述事发经过。小徐父亲无法明确指出学校事发时存在的具体过错,而学校联合VR阐述了事发时带队老师所在位置、小徐摔倒的过程以及事发当场带队老师第一时间处置事故的经过。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学校是否存在过错。根据法院现场勘验结果及证据,小徐摔倒受伤并非楼梯等设施场所缺陷导致,亦非学校过错行为导致。学校提供的《专题教育记录表》上载明学校每周都会开展安全卫生教育;事发地点的楼梯,上下行左右黄黑分界线清晰,多处台阶及墙面张贴了夺目的安全提示标记,尽到了学校的教育职责。
在小徐受伤后,学校及时通知家长、陪伴就医、配合观察事发经过,推行了学校须要的管理职责。据此,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哀求。
摒弃“学生失事学校必担责”的认知私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定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大概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陵犯,学校大概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小学是未成年人最集中的地方,也是未成年人陵犯较易发生的地方,但校园伤害事件中认定侵权责任,不能仅因事故发生在校园即认定学校肯定负有责任。
在类似案件中,有法官指出,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相比,限定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意思能力、辨别能力方面发展得更加成熟,对危险事物也有肯定的预防和控制能力。对于这类纠纷,假如仍实用过错推定原则,无疑加重了学校的责任,倒霉于均衡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与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和管理秩序,故而该条规定对于限定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到人身陵犯的,学校承担侵权责任的原则为过错责任,即学校在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情况下,才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同时,该条规定也暗含举证责任分配题目,即应由受害方举证证明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法院通过厘清学校的责任界限,明确认定学校已尽到须要教育、管理职责和救济义务,对学校依规组织的体育活动不施以苛责。判决结果摒弃“学生失事学校必担责”的认知私见,释放尽职不担责的信号,既有利于保障学校及其教职人员安心开展正常教学活动,又有利于督促家长认真推行好家庭教育主体责任,家校共护未成年人安全健康发展。
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郑飞表现,学校应当做好体育活动安全管理和运动伤害风险防控,创建美满的意外伤害风险分担机制,对在体育活动中大概发生的意外伤害提供系统性的风险预防和应对计谋,提升学校应对意外事件的能力。同时也建议学生家长在孩子在校受伤后要理性对待,公道表达诉求,避免学校在开展体育课程、体育活动时“瞻前顾后”甚至“裹足不前”。
原标题:《中学生上体育课受伤,法院:学校不担责》
阅读原文
来源:夏都西宁
(本文来自汹涌消息,更多原创资讯请下载“汹涌消息”APP)

来源:https://www.toutiao.com/article/7442292895131959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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