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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姐姐送套房子给弟弟住,弟弟却1400万把房子卖了,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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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19 22:38: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赠与时是因为亲情
发生抵牾要撤回赠与却酿成了“案情”
原本一母同胞姐弟情深
现在却因为一套房对簿公堂


近日
厦门思明区法院审理这样一起案件
姐姐因疼爱无房的弟弟
决定把一套房子
赠给弟弟一家居住使用
不意弟弟却要将房子卖掉
效果姐弟闹上法庭


究竟怎么回事
法院又将如何讯断
一起来看看


01


疼爱:
弟弟无房
姐姐送套房子给他居住


张丹与张浩(均为化名)是姐弟,从小关系密切。张丹不停对弟弟疼爱有加,完婚后也常常在生存上、经济上给予弟弟资助。


张丹名下有一套本市房产,恒久设定有抵押登记,因弟弟无房,张丹与丈夫便决定把这套房子给弟弟一家居住使用。于是,夫妻俩向张浩出具一份《承诺书》,表明志愿将张丹名下这套房产无偿赠与张浩,并随时可办理公证手续。之后,张丹夫妇将出售这套房产等权利公证委托给张浩,张浩及其家人搬进来居住,但双方并未办理房产过户及赠与公证手续。


02


纠纷:
弟弟出售房产
引发一场官司


4年后,张浩打算出售房屋,便多次要求姐姐、姐夫尽快偿还银行抵押贷款,注销抵押登记,但姐姐、姐夫没有同意。之后,张浩就以张丹(甲方)的名义将房产以1400万元出售给林某,双方签订一份《房屋交易交易条约》,约定购房款分三期付出。其中,首期款570万元,存入置业包管公司指定的账户,以涤除房产的抵押登记;第二期款40万元,在办理完按揭抵押手续当日付出到张浩名下账户;第三期款790万元,通过银行商业贷款方式付出到甲方权属人张丹名下账户(该银行卡由张浩持有)。


之后,林某依约付出首期及第二期购房款,银行亦依约将购房贷款790万元发放至张丹名下账户。


房屋交易条约签订后,弟弟频频向姐姐、姐夫追讨房屋解押款,姐弟俩心生嫌隙,张浩将张丹夫妇告状至法院。


张浩以为,姐姐、姐夫既然已将房产赠与本身,那1400万元的购房款就应归本身全部,他们应该清偿房产的解押款570万元,还要帮助支取打到张丹银行卡的790万元。


张丹夫妇以为,张丹比较溺爱张浩,是考虑到弟弟无房才将房产赠与他。现张浩对张丹存在不满感情,双方进而发生冲突、抵牾,他们决定撤销对张浩的赠与。
03


讯断:
姐姐有权撤销,驳回弟弟诉求


法院经审理以为,张丹夫妇出具的《承诺书》中明白表现将房屋赠与张浩,而张浩持有该《承诺书》并告状要求张丹夫妇推行协议,应认定其已经担当赠与,故双方赠与条约关系已经创建并见效。


但是,本案中的赠与条约,并不属于法律规定中不得撤销的赠与条约,且房屋产权始终未转移变动至张浩名下,张丹夫妇有权利用任意撤销权。现张丹夫妇明白表现撤销赠与,故张浩的诉求缺乏法律依据。终极,法院作出一审讯断,驳回张浩的诉讼请求。
04


法官说法:


法官说,赠与条约是赠与人将本身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现担当赠与的条约。赠与条约具有无偿性和非交易性的特性,赠与人将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本质上属于一种施惠行为,受赠人是纯获长处者,赠与人撤销赠与的一般不会陵犯受赠人的权益,因此,法律赋予赠与人任意撤销权,以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对于不动产而言,全部权的转移应以变动权利登记为要件,交付并不代表全部权的转移,因此,赠与的房屋在交付后、权利登记变动之前,仍属于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任意撤销赠与。


05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动、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录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见效力。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颠末公证的赠与条约大概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条约,不适用前款规定。第六百五十九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大概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来源:海峡导报

来源:https://www.toutiao.com/article/7438831233657733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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