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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车跑“网约车” 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拒赔!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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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21 21:39: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眼下,有一些私家车主会将本身的私家车注册成“网约车”拉客营运,但如果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会赔付吗?日前,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相干案例↓
网约车发生事故
投保险种致保险公司拒赔
2023年6月,李先生购买了一辆价值20多万元的新能源汽车,并通过网络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险。商业险是按照非营运车辆投保,包罗车损险以及第三者责任险等,商业险保费合计5100多元。当年7月,李先生将车注册成“网约车”。
12月21日,李先生送客完毕回家途中,不幸发生单方事故,撞上路边树木,致使车辆严重受损,本身也受了伤。
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最初定了全损,预估要赔偿21万余元,但很快查明李先生跑“网约车”的毕竟,以为其已改变车辆利用性子,酿成了“营运车辆”,所以拒绝赔偿。李先生遂诉至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在这起案件中,保险公司拒赔的来由,是车主李先生没有及时变更商业保险。但是李先生以为,本身的车不应该属于营运车。
李先生:一是我没有长时间营运,二是我当时出事的时间,车辆也不在营运期间。买保险时,保险公司没有提示我说这车辆跟营运车保险险种差别。
对此,法院是如何判定的呢?
法院:车辆用途变更致风险上升
保险公司拒赔于法有据
庭审过程中保险公司辩称,网约车平台的数据表现,事故发生前的11月、12月份,李先生不停在驾驶涉案车辆进行接单——11月接单330件,12月克制到12月21日事故发生,已经接单230件。所以保险公司以为,李先生已经构成将车辆改变利用性子。
法院以为,本案涉及的保险合同是通过电子投保方式签订,在投保时不产生纸质合同。经核实,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中对三者险和车损险的关键条款均以加黑表现,显然已尽到提示告知使命
法官先容,因为李先生从事网约车业务,被保险车辆的利用性子已经过非营运变更成了营运,使得被保险车辆的危险水平明显增加,而他未及时关照保险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的相干规定,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 在合同有用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水平明显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关照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排除合同。
  •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关照使命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水平明显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法官解释,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网约车具有经营性子。当车辆性子由非营运变更为营运以后,由于车辆的利用次数、行驶距离、载客数目等与自用状态下的车辆相比均会明显增加,而这些因素一定会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增加,也就意味着保险标的即车辆的危险水平明显增加。
李先生对此未向保险公司履行法定的关照使命,保险公司在商业险上拒绝赔付保险金于法有据,所以法院予以了支持。
改变车辆用途时车主应及时关照保险公司
“网约车”给人们的出行带来便利,但法官提示,车主在把本身的私家车注册成“网约车”后,肯定要及时变更商业保险。

  • 车主在投保时应该遵守诚实名誉原则,如实告知保险公司车辆的利用用途。如果从私家车酿成“网约车”,肯定要及时关照保险公司,以便于保险公司根据变更的环境重新评估风险和保险费率,克制因未及时履行告知使命而导致无法得到商业保险赔偿。
  • 不过,此种环境下,保险公司拒赔的是商业险,在交强险范围内,保险公司是依然要赔付的。只不过交强险的赔付对象是有限定的,它所赔偿的是本车职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产业损失和人身伤亡损失。所以,如果是单方事故导致司机本人或者本车损失的,不在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内。

来源:https://www.toutiao.com/article/7427800815865184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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