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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违法出租房屋,通州多名房东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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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2-13 04:04: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通州警方依法查处多起未推行出租房屋安全管理责任案件
为确保北都城市副中心社会面安全稳定,通州警方连续围绕出租房屋、宾馆旅店、人员密集场所开展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举措。近日,通州警方依法查处多起房屋出租人不按规定登记信息、不落实房屋管理责任、违规出租短租住房等违法行为,进一步整肃重点区域部位治安秩序。
案例一:房屋出租人未推行安全管理责任
1月20日,通州公安分局在梨园镇晟世嘉园小区某出租房内查获违法人员。经工作查明,该房屋出租人李某未推行定期检查出租房屋利用环境等安全管理责任,致使出租房屋被利用从事违法运动,存在治安隐患。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李某罚款三千元的处罚。
法律法规:《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出租住房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房屋符合国家和本市关于修建、治安、室内氛围质量等安全规定和尺度;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出租住房存在治安隐患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案例二:房屋出租人违规经营短租住房
2月5日,通州公安分局次渠派出地点台湖镇瑞秀佳园二期开展出租房屋检查时,发现单某利用小区内一出租房屋违反规定经营短租住房。公安机关依法责令单某停止出租该短租住房,并给予其罚款二千元的处罚。
法律法规:《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本市对按日或者按小时收费的短租住房实行区域差异化管理。都城功能核心区内禁止出租短租住房。其他城镇地区出租短租住房的,应当符合本市相关管理规范和本小区管理规约,无管理规约或者管理规约无相关约定的,应当取得本栋楼内或者同一平房院落内其他业主的一致同意。出租人应当与房屋地点地的公安派出所签署治安责任保证书。短租住房的出租人应当在留宿人员入住前当面核对留宿人员身份信息,即时通过规定的信息系统申报登记信息。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出租短租住房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出租,对个人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元可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元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案例三:房屋出租人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身份信息
2月9日,通州公安分局郎府派出地点西集镇老庄户村开展出租房屋检查时,发现房屋出租人张某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张某罚款二百元的处罚。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通州警方提示:房屋出租人应当主动与属地派出所签署《租赁住房治安责任保证书》,依法推行出租房屋安全管理责任,按规定登记申报租住人员信息,定期检查出租房屋利用环境,发现出租房内违法犯罪线索实时向公安机关陈诉,不得利用出租房屋违规经营短租住房。违反相关规定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泉源:通州警方在线
作者: 庞偲

来源:https://www.toutiao.com/article/7470015077190550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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