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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投保“死亡保险”却不知情 保费能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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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2-9 22:16: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源:法治日报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雪泓 通讯员 郭禹辰
为本身或家人购买一份保险是抵御风险的本领,若投保时被保险人不知情,保险条约是否有用,保费能否退回?近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保险条约纠纷案中,因保险公司未确认已征得被保险人同意,法院判决保险条约中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部分无效,同时退还相应保费。
妻子为丈夫投保“死亡保险”
2022年1月27日,张某的妻子苏某经某保险公司业务员曹某的推销,为张某投保了一款人身保险产物。保险责任包含重大疾病保险金及身故保险金,保险限期为终身,每年保费5540元。
由于此前就与曹某认识,苏某并未详细了解保险内容。在曹某作了相关先容后,苏某通过其发送的投保链接在手机上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署名都是苏某。曹某既未提示苏某与张某沟通投保事宜,也未核实确认被保险人签字是否是张某。
张某对此却不知情。直至2024年4月,张某才得知,妻子为本身投保了。张某随后多次与某保险公司电话沟通,要求解除保险条约并退还保费。沟通无果,2024年9月,张某向东城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保险条约无效,保险公司退还已经交纳的3年保费16620元。
某保险公司辩称,张某的妻子苏某作为投保人签署了投保条约,条约签署之前保险人已经充分告知投保人保险条款内容,尽到了说明义务。投保人确认无误后才举行的承保,被保险人张某不能以没有亲自签字为由否认条约效力。被保险人张某声称不知道涉案条约违反常理,且公司曾对苏某举行过电子回访,回访问卷中苏某确认被保险人署名为张某亲笔署名。
法院:涉“死亡保险”部分条约无效
东城法院审理以为,在案证据体现,投保过程中张某并未加入,某保险公司也并未与张某沟通。某保险公司的回访问卷是向投保人苏某作出的,保险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张某签字为其本人签署或张某知晓投保要求并同意。
某保险公司作为专业的保险机构,应当对取得被保险人的同意负担举证责任。其虽主张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夫妻关系,但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无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是否具有特定的人身关系(被保险人为投保人的未成年后代的除外),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条约,均需要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并且认可保险金额,也均不能免去保险人确认被保险人真实意思的义务。
案涉保险条约不但包含死亡给付条件,还包含重大疾病的给付条件,并非单纯的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险种。东城法院审理以为,根据保险法的立法精神,单纯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条约,假如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该条约无效;含有死亡、疾病、伤残以及医疗费用等保险责任的综合型人身保险条约,假如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死亡责任保险金额,该条约死亡给付部分无效。
在案涉复合型保险条约下,既包含重疾给付条件也包含死亡给付条件,通过庭审扣问,二者亦是可以区分的,故确认涉案保险条约死亡给付保险金条件的部分无效既不违反条约无效的相关规定,亦不会妨碍其他部分的推行。法院终极确认涉案条约中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部分无效。在保险公司未提交保费核算依据的情况下,综合思量条约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的过错水平、保险条约的性子等因素,判决保险公司退还投保人苏某保费8310元。
本案判决已见效。

来源:https://www.toutiao.com/article/7468948708630037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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