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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小区内散步踩到井盖掉7米深井内 小区井盖翻转致人骨折 物业担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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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2-9 21:40: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孙女士在昌平区沙河镇一小区内散步时,踩到主路上的一个污水井盖,不慎掉入约7米深的井内。孙女士被消防职员救出后,送往医院急诊救治,被诊断为腰椎、踝关节等身段多处骨折,住院10天,花费医疗费28万余元。后孙女士将小区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付出残疾赔偿金、医疗费等费用53万余元。
经查,孙女士掉入的污水井盖盖托其时被车辆轧坏一部门,虽井盖外貌看上去完好无损,但踩上后井盖会旋转。案件审理过程中,孙女士提起鉴定申请,经鉴定孙女士的腰椎骨折构成九级伤残。
昌平法院审理以为,活动人因不对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侵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侵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具体到本案,被告作为小区物业管理人,对小区内道路上的窨井负有维护、管理职责,现因小区内道路上窨井井盖出现问题未及时举行维修,导致原告踩到井盖时不慎掉落摔伤,现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已经对涉案窨井尽到了管理和及时维护责任,且原告受伤与此具有因果关系,对此被告依法应该对原告的损伤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在小区内正常行走,不能预见井盖会旋转,也非故意坠入井内,故原告对本身的损伤不应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讯断物业公司赔偿孙女士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52万余元。
法官表现,比年来,因井盖残缺造成职员伤亡的事件时有发生。法律明确了窨井等地下设施侵害责任的归责原则为不对推定原则。受害人只需对存在侵权活动、造成侵害效果、活动与效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证明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的管理人推定具有不对,由其对本身没有不对、存在免责事由承担证明责任。
如发生侵害,受害人需明确窨井等地下设施归谁全部、由谁管理,从而确定责任主体。受害人可查看窨井等地下设施标识,看是否属于供水、供气、通讯等单位全部或管理。如果非上述单位全部,而是处在小区公共区域内,属于物业负责管理的共用装备设施,则物业服务企业为其管理人,应当承担维修、养护责任。(全媒体记者 张雪泓)
泉源: 法治日报

来源:https://www.toutiao.com/article/7469368289068843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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