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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回老家过年车祸身亡!家属申请工伤,人社:算!公司:返乡不算下班!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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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4 11:48: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眼下已是返乡高峰?
那么,
返乡路上算下班途中吗?
假如不幸
在回家路上遭遇交通事故,
能申请工伤认定吗?
这类案例,
来看见解院怎么判↓
案件回顾
杨某在浙江工作期间居住在公司为其提供的公寓内,户籍地为江苏邳州市。
杨某于2019年1月30日12时48分左右下班,12时58分左右步行至公寓摒挡物品,14时05分左右与工友一起在公寓门口乘坐车牌号为苏C×××××小型轿车回户籍地
同日14时40分许,杨某乘坐的车辆行驶至京沪高速公路730KM+600M处时,被小型轿车追尾,并与货车相撞,致使杨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在该起事故中无责任。
2019年7月26日,杨某之女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经调稽核实后,作出《工伤认定书》,认定杨某所受伤害为工伤
公司不平,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涉案的《工伤认定书》。
法院讯断:回家路径
符合“上下班途中”的定义
一审:春节前夕
下班后回户籍地符合情理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杨某下班后从工作场合到户籍地之间的途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上下班途中”。理由是:
1.“上下班途中”是指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公道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和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提供的居住地大概夫妇、父母、后代居住地的公道门路的途中。根据一样寻常生存的实际情况,职工上下班的路径并非固定的,一成稳定的、唯一的,而是存在多种选择。杨某虽一样寻常工作中居住在公司提供的公寓内,但事发时系春节前夕,其下班后回户籍地符合情理
2.因相近春节,员工提前回家过春节较为广泛。人社局提供的与杨某同乘职员的调查笔录等证据可以或许证实,事发当天有雨雪,因担心气候不好,其四人决定提前告假回老家过节也在情理之中。公司主张杨某系未经允许提前离岗,但并未提供充实证据予以证实,对其主张不予采信。
3.因杨某春节前夕回户籍地的目的明确,其在下班回公寓摒挡物品后再返回户籍地也符合常理,且杨某在公寓停顿时间约1小时,并未超过必要限度。人社局据此认定杨某所受伤害属于工伤,事实清楚,实用法律正确。
公司将“上下班途中”的明白特定限缩于其为杨某提供的职工公寓至工作所在范围,主张事故发生所在不在杨某上下班公道门路上,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宗旨,于法无据,对其主张不予采信。人社局作出涉案工伤认定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举行了送达,步伐合法。
综上,公司要求撤销人社局作出的涉案工伤认定决定,理由不能成立。讯断驳回公司的诉讼哀求。公司不平,提起上诉。
二审:杨某所受伤害符合规定的情形
《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大概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负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大概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本案中,人社局所举的工伤调查询问笔录、门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杨某身份证实、杨某所在村民委员会的证实、门路图等证据可以或许证实杨某系公司工人,其在下班回家(户籍地)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而死亡,且其在事故中不负担责任。依据上述规定,杨某所受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人社局作出涉案《工伤认定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公司虽对事故发生的公道时间和公道门路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实其主张。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工伤?
我们再来一起复习一下↓
相关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合内,因工作缘故原由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合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大概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合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缘故原由受到伤害大概发生事故着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大概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也就是说,在上下班路上受伤要被认定为工伤,需满意3个条件:①在上下班途中;②受伤缘故原由为交通事故;③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本人负担非主要责任。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综合整理自中国裁判文书网、子非鱼说劳动法等
本期编辑:凌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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