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扫一扫,极速登录

搜索
热搜: 活动 交友 discuz
查看: 128|回复: 0

【普法课堂】离婚时放弃房屋所有权致债权人权益受损,该活动可否撤销

[复制链接]

151

主题

0

回帖

463

积分

中级会员

积分
463
发表于 2025-1-19 04:50:1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丈夫身陷债务纠纷,夫妻双方签订离婚协议时丈夫放弃了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导致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实验未果。债务人能通过离婚来逃避债务吗?债权人能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吗?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债务人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逃避债务的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判决撤销债务人王某和妻子李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房屋的分割约定。
2023年10月8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就邓某告状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民事调解书,王某应分期归还邓某借款10万元。后王某并未按照调解书履行还款义务,邓某向法院申请强制实验,法院也未能查到王某有可供实验的财产。后,邓某发现王某存在通过协议离婚放弃共有房屋的逃债活动,遂将王某及其前妻李某二人一并告状至法院,哀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对于房屋分割的约定。李某则表现,双方没有子女,其对王某对外欠款不知情,并非通过离婚躲避债务。
法院经审理查明,在王某与邓某签订调解协议当日,王某与妻子李某亦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王某放弃了婚内夫妻共同所有的一套房屋所有权,房屋归李某单独所有。该房屋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并登记在李某名下。
法院审理后以为,案涉房屋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综合本案环境,王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归李某单独所有属于无偿处分自身财产,导致其责任财产的镌汰,因王某无可供实验的财产而终结本次实验程序,从而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客观上侵害了债权人邓某的优点,故本案符合债权人撤销债务人无偿处分活动的法律规定。
对于李某不知王某对外欠款的主张,法院以为,法律上对撤销债务人的无偿处分活动并不要求受益人知情,这是因为在无偿处分的环境下,受益人取得优点并未付出对价,在社会观念上属于意外所得,因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而消灭该无偿处分财产的活动,仅仅是使受益人丧失了意外取得的优点,并不发生其固有优点受损的标题,因此没有必要要求受益人对此知情。故李某在离婚时对王某的欠款是否知情,并不影响本案的实体处置惩罚。综上,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比年来,恶意“逃废债”的不诚信征象时有发生,一些债务人企图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将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以无偿或者不合理价款的方式转移给夫妇,从而低落偿债能力,逃避实验。在夫妻一方对外负有债务的环境下,离婚时放弃房屋所有权或其他财产,债权人可否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或其他财产分割的约定,法院会综合考虑离婚不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是否合理、是否存在恶意逃债等因素;如果存在无合法来由放弃或无偿处分财产权益的活动,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撤销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共有财产的分割约定,从而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法官提醒,债权人发现债务人实验诈害活动应及时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制止因除斥期间颠末导致实体权利消灭;债务人应秉持诚信,不实验恶意逃避债务、转移财产的活动,否则债权人可以或许撤销该活动且债务人会承担相应的诉讼费和合理状师费,情节严峻的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泉源:山东高法继续滑动看下一个轻触阅读原文
青岛城阳区人民法院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原标题:《【普法课堂】离婚时放弃房屋所有权致债权人权益受损,该活动可否撤销》
阅读原文
泉源:青岛城阳法院
(本文来自汹涌新闻,更多原创资讯请下载“汹涌新闻”APP)

来源:https://www.toutiao.com/article/7461348465977623075/
免责声明: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联系站长,我们会及时删除侵权内容,谢谢合作!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万联惠 ( 琼ICP备2023002130号 )

GMT+8, 2026-5-7 15:49 , Processed in 0.105064 second(s), 29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Licensed

© 2001-2026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