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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去世后母亲擅自将房屋遗产卖给儿子,女儿主张合同无效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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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29 04:13: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王强与李英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儿子王小帅和女儿王小萍。王强与李英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A房屋,该房屋登记在李英一人名下。王强于2021年去世,生前未留有遗赠抚养协议或遗嘱,法定继续人亦未对房屋进行分割。2022年,王小帅与母亲李英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并将A房屋过户至王小帅名下。2023年,李英因病去世,生前未留遗嘱。王小萍以其正当权益受到陵犯为由,将王小帅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王小帅与李英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海淀法院经审理后,认定王小帅与母亲李英恶意勾通损害他人正当权益,确认王小帅与母亲李英签署的A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原告王小萍诉称,父亲王强于2021年去世,其生前未留有遗赠扶养协议或遗嘱,A房屋应属全部继续人共同共有。2022年,王小帅在明知房屋权属环境且未经全体共有人同意的环境下,通过与母亲李英签署房屋买卖合同的形式,恶意将A房屋办理过户登记,陵犯了其作为继续人的正当权益。
王小帅辩称, A房屋买卖合同是我与李英的真实意思表现,且已办理房屋过户,双方合同有效。父亲王强于2021年去世后,王小萍并未提出太过割房屋的哀求,该毕竟可以证明父亲岂论是生前意志照旧举动,均同意A房屋由母亲李英所有,李英对A房屋有独立处分权。综上,A房屋买卖合同不存在无效因素。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A房屋购买时利用王强与李英共有,且初始登记在李英名下,应系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在王强去世后,A房屋中属于王强的部分应当作为其遗产予以分割处理,在双方均未举证证明王强存在遗赠抚养协议或遗嘱的环境下,A房屋中属于王强的部分应当作为其遗产发生法定继续,李英无权单独处分王强的遗产。
李英与王小帅在明知未对A房屋进行析产继续分割,亦未经王强全部继续人同意或认可环境下,签署《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未经王小萍追认,且王小帅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已支付A房屋房款,故李英与王小帅签署《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并将房屋过户登记至王小帅名下的举动,陵犯了王强其他继续人的正当权益。法院最终认定李英与王小帅就A房屋所签《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讯断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一、被继续人遗产系法定继续人共有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殒命时遗留的个人正当财产;继续开始后,按照法定继续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续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被继续人殒命后,其殒命时遗留的个人正当财产作为遗产继续,在被继续人未订立遗赠抚养协议或遗嘱的环境下,按照法定继续处理。法定继续中,遗产处于法定继续人共同共有,在未有继续人明白表现放弃继续的环境下,遗产系法定继续人的共有财产。
本案中,王强去世后,因其未订立遗赠抚养协议或遗嘱,且未有继续人放弃继续,其个人遗产在分割前应当由配偶李英、子女王小帅、王小萍共同共有。
二、未经全部继续人同意擅自将遗产处分给某一继续人的举动无效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尚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公道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本案中,A房屋虽登记在李英名下,但系王强与李英的夫妻共同财产,王强去世后,其对于A房屋的部分所有权即作为遗产由李英、王小帅、王小萍的共同共有。李英作为A房屋部分所有权人,将房屋通过房屋买卖合同的形式出售给王小帅,构成无权处分。王小帅如欲通过该合同获得房屋所有权,应当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三项条件。
现王小帅虽已办理了房屋不动产转移登记,但其与母亲李英签署房屋买卖合同时,明知该遗产另存在继续人王小萍权益,其受让该房屋时显然并非善意,且王小帅并未举证证明其就该房屋买卖合同向李英支付公道对价,故李英的无权处分举动无效,王小帅无法善意取得A房屋。因A房屋为王强与李英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且李英处分的是全部房屋,故李英与王小帅的房屋买卖合同全部无效。
三、恶意勾通损害第三人正当权益的合同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举动人与相对人恶意勾通,损害他人正当权益的民事法律举动无效。恶意勾通是指双方当事人非法勾通,实行某种法律举动,造成他人权益损害,如无权处分、一物数卖等举动。恶意勾通违反了诚信原则,应当给予否定性评价。判断恶意勾通举动,应考虑主观上是否存在恶意,客观上是否陵犯了他人的正当权益。
本案中,李英与王小帅均明知王强在生前并未就A房屋订立遗赠抚养协议或遗嘱,且明知王小萍系王强法定继续人。在此环境下,二人仍通过房屋买卖合同的形式处分A房屋,势必陵犯王小萍作为继续人对于A房屋的正当继续权益,故李英与王小帅的房屋买卖举动构成恶意勾通,陵犯了王小萍的继续权益,二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来源:中国法院网
来源:山西高院
(本文来自澎湃新闻,更多原创资讯请下载“澎湃新闻”APP)

来源:https://www.toutiao.com/article/7452924621348717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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