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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旅游因不可抗力无法继承,游客要求退剩余团费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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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29 21:37: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京报讯(记者慕宏举)近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获悉了一起旅游合同纠纷案。该案中,游客签署观光社的旅游合同后,因不可抗力无法旅游,游客要求退还剩余团费遭拒,其起诉后获法院支持。
据了解,2021年,颜某、曹某与某观光社签署境内旅游合同,约定颜某、曹某到场观光社组织的黑龙江、内蒙古、吉林三省多地专列观光,团费共计9780元。后文旅部分发布关照,因不可抗力因素停息该火车线路的运营,故观光团提前返京。颜某、曹某以为涉案合同原定观光目标已不能实现,合同中规划的许多行程也没有实现,要求观光社退还剩余团费,但观光社在计算退费明细时表示旅游专列均为打包计算费用,一经向第三方付出、不能退还,故将全陪服务费、队医服务费、专列乘务组洗理费、专列踩线观察费等各项费用均计算为损失,不予退还。两边对退费明细产生争议,因协商未果,颜某、曹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以为,因不可抗力或者观光社、推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故,影响旅游行程的、合同不能继承推行的,观光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该案中,涉案合同约定观光社为颜某、曹某安排共计13天的旅游行程,合同无法继承推行的环境下,观光社应退还剩余未发生的观光费用。观光社表示相关费用一经向第三方支出、均无法退还,但并未就此提交任何证据予以佐证。故法院团结涉案合同的推行环境、两边已付出费用数额等因素综合考量,判决观光社退还颜某、曹某旅游费用2000元。判决作出后,两边均未上诉。
法官提示,近年来,火车旅游作为一种舒适便捷的出行方式,极大丰富了游客的出行选择。随之而来的是,在火车旅游过程中,游客与观光社之间常因行程变动、服务质量不达标、不可抗力等因素而产生各种法律纠纷。固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七条明白规定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推行辅助人付出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但在发生相关纠纷时,个别观光社虚列账目,夸大支出,为退费设置各种障碍。
因此,观光社在与游客签署合同时,应将各项旅游费用明细向游客进行昭示告知,避免潜在纠纷。在因不可抗力而解除合同时,观光社应出示证据证实其已向地接社或推行辅助人付出且不能退还的数额。
编辑 彭冲 校对 张彦君

来源:https://www.toutiao.com/article/7442663402143367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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