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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强制游客买烤鸭等,文旅部发布10起旅游秩序整治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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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24 09:56: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24年,文化和旅游部摆设开展旅游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办法,引导各地聚焦未经答应筹谋观光社业务、“不公道低价游”等突出题目,会合查办了一批旅游市场案件,有力维护了旅游者和旅游筹谋者合法权益,营造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现将第一批范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未经答应筹谋观光社业务案
2024年2月,云南某国际观光社有限公司在其观光社业务筹谋答应证已被吊销的情况下,担当组团社委托,欢迎41名旅游者赴昆明、大理、丽江旅游,安排导游张某提供导游服务,并将丽江段旅游行程欢迎业务委托给丽江某观光社有限公司。当事人的举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丽江市文化和旅游局对当事人作出充公违法所得、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黄某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未经答应筹谋观光社业务案
2024年1月,郝某某通过微信朋侪圈发布“万人自制猪头肉、休闲乐购一日游69.9元”的旅游产品,并进行宣传、招徕,构造45名旅游者赴平遥旅游。当事人的举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寿阳县文化和旅游局对当事人作出充公违法所得、罚款102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以不公道的低价构造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背工等不合法长处案
2024年3月,湖南某国际观光社有限公司宁乡分公司以699元/人的团费招徕18名旅游者参加“秀美湖北,情迷恩施”5天4晚旅游活动,向旅游者遮掩行程中包含购物店和自费旅游项目的情况,并以低于欢迎和服务资源的尺度向地接社支付费用,以此获取差价利润。在旅游行程中,地接社委派的导游安排旅游者前往某特产综合超市购物,并另行收取499元/人自费旅游项目费用。当事人的举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宁乡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对当事人作出充公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理15日、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龙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未经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指定具体购物场合案
2024年3月,重庆某国际观光社有限公司构造旅游者参加“重庆武隆四天三晚游”。在现实行程中,导游李某某根据该观光社的指令,在未与旅游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将旅游者带入约定行程以外的购物场合进行购物。当事人的举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观光社业务筹谋答应证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赵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14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其他直接责任职员李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元、暂扣导游证30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未经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指定具体购物场合案
2024年2月,贵州某观光社有限公司构造旅游者参加贵州5日游。在旅游行程中,该观光社安排导游舒某某将旅游者带入约定行程以外的购物场合进行购物。当事人的举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安顺市文体广电旅游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业整理15日、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邹某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其他直接责任职员王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未经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指定具体购物场合案
2024年2月,西安某国际观光社有限责任公司碑林第一分公司受江西某国际观光社有限公司的委托,欢迎11名旅游者参加“年味西安双飞五天游”,两家公司就该团队具体行程安排以书面情势进行了确认,约定行程无购物。行程中,导游杨某某按照西安某国际观光社有限责任公司碑林第一分公司负责人周某的要求,将旅游者带入某玉器店进行购物。当事人的举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西安市文化和旅游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业整理5日、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周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其他直接责任职员杨某某作出罚款2000元、暂扣导游证5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未经答应筹谋出境旅游业务案
2024年3月,秦皇岛某国际观光社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出境旅游业务筹谋答应的情况下,发布出境旅游产品,并构造旅游者参加“泰新马10日游”“2024港澳厦门桂林张家界长沙专列15日”旅游行程。当事人的举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秦皇岛市旅游和文化广电局对当事人作出充公违法所得、罚款12000元、责令停业整理1个月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徐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未经答应筹谋出境旅游业务案
2024年3月,山东某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发布“【五国自驾】中国老挝泰国马来西亚新加坡”出境旅游产品,以23999元/人的价格招徕旅游者。当事人的举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济南市文化和旅游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责令停业整理15日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霍某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案
2024年1月至2月,新疆西部某观光社有限责任公司欢迎旅游者参加喀什-伊犁旅游活动,使用的车辆不具备相关营运资质。当事人的举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新疆生产建立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对当事人作出充公违法所得、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肖某作出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逼迫或者变相逼迫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案
2024年2月,北京某国际观光社有限责任公司委派矫某某担任旅游团队导游。因旅游者未在行程约定的购物店购买保举商品,无法获得购物提成,矫某某使用带有欺侮性、威胁性的语言强制旅游者购买烤鸭。矫某某的举动违反了《导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对矫某某作出罚款5000元、暂扣导游证90日的行政处罚,对该观光社作出责令停业整理90日、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https://www.toutiao.com/article/7417730600204812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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