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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牵绳金毛扑向孕妇致吃惊流产,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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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11 12:25:5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有身快4个月的孕妇,在去驿站取快递的路上路过邻人家门口,突然,邻人家未牵绳的金毛犬向其扑来,孕妇惊吓间感觉到肚子隐隐作痛,立刻报警并就医,可积极了3年才怀上的试管婴儿还是流产了。孕妇遂将犬主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可犬主却对峙称不知道孕妇在何时那边掉了胎儿,还表示怀试管婴儿的孕妇不宜外出走动……
  上海浦东法院审理以为,本案系豢养动物侵害责任纠纷,动物豢养人大概管理人违背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步伐造成他人侵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事发时,由被告李老伯豢养的狗未拴绳子,扑向原告颜女士造成其受到惊吓,经就医诊断,原告胎死宫内。
  法院以为,一般侵权行为责任应由违法行为、侵害毕竟、因果关系、主观不对四要件构成。本案中,被告李老伯违背管理规定,未对其豢养的狗拴绳子,系违法行为,具有主观不对。
  在因果关系上,被告李老伯抗辩原告是试管婴儿的孕妇,应多在家休息,而不是外出取快递,且在其吃惊后未服从劝告回家休息,而是前去报警且到处跑动,因此不知道原告是何时何地掉的胎儿,与被告无关。
  对此法院以为,对妊娠15周的孕妇而言,适量走动属于一样平常合理行为,原告在吃惊吓后当日就医,越日清早经查抄已胎死宫内,法院以为原告颜女士因被狗惊吓致其流产,具有高度盖然性,故法院认定原告颜女士受到的侵害与被告李老伯未拴狗绳的违法行为间存在因果关系。
  被告李老伯的抗辩意见,无证据佐证,法院不予承认,被告李老伯应对原告颜女士损失承担侵权责任。
  此外判决书特别提到,原告颜女士有身系通过试管方式,现因被告李老伯不对致使流产,原告因试管产生的费用属于其直接损失范围,亦有单子为证,法院予以支持;原告颜女士主张精神侵害抚慰金1万元,法院以为原告通过试管婴儿有身较正常受孕花费更多的时间与精神,且原告已41岁,流产一定对其造成较大精神痛苦,主张金额合理,予以支持。
  庭后,原告颜女士志愿将诉请金额调解为9万元,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法院予以答应。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李老伯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颜女士损失9万元。案件受理费、判定费,由被告李老伯负担。该判决已于克日生效。
来源:新闻晨报

来源:https://www.toutiao.com/article/7413179089110057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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