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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因故中断旅游,可否要求观光社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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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6-19 12:13: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问:
我在一家观光社报名到场了“港澳五日游”的观光团,并付了活动全款。到达香港的次日,因单位有急事需要我赶回处理,我只好中断行程,并告知导游和观光社。过后,我要求观光社退还五分之三的费用,可观光社说我违约在先,无权要求退费。叨教,观光社的说法对吗?
答:
旅游法第65条规定:“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扫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须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实用法律多少题目标规定》第12条规定:“旅游行程开始前或者举行中,因旅游者单方扫除合同,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或者旅游经营者请求旅游者付出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无论是在旅游行程开始前,照旧在举行中,旅游者因自身原因,可以扫除旅游合同,但实际上已经构成违约。所以,旅游者无权要求退还已经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还要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对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观光社应当退还。
你在告知导游和观光社后,双方的旅游服务合同扫除,但你只能要求退还剩余3天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
旅游法第92条规定:“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双方协商;(二)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三)根据与旅游经营者告竣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四)向人民法院提告状讼。”观光社拒绝退费,你可以请当地消费者协会出头调解,也可以向法院告状。
来源 :广西法治日报

来源:https://www.toutiao.com/article/7246241540803199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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