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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印发最新指引 预售住宅时可同步预售停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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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28 20:42: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克日,成都市住建局印发《住宅类开发项目机动车停车位贩卖指引(2024版)》(下称《指引》)提出,开发企业预售商品住宅时,住宅楼栋到达预售许可条件的,可同步预售对应地下机动车停车位。
《指引》从第一阶段贩卖和第二阶段贩卖两个方面作出明确。
在第一阶段贩卖,开发企业预售商品住宅时,住宅楼栋到达预售许可条件的,可同步预售对应地下机动车停车位。其中,预售阶段,开发企业向建筑区划内的单套住宅业主贩卖不高出1个机动车停车位。车位完成竣工验收存案后,开发企业向建筑区划内的单套住宅业主贩卖不高出2个机动车停车位。
第二阶段贩卖分为贩卖条件、预留机动车停车位、满足贩卖条件和预留要求后的机动车停车位贩卖三个部门。具体而言——
贩卖条件。建筑区划内房屋分户转移登记的建筑面积达可售总建筑面积(不含车位、装备用房及自持部门建筑面积)80%以上;或房屋分户转移登记的建筑面积达可售总建筑面积(不含车位、装备用房及自持部门建筑面积)60%以上,且国有建设用地利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或初始)登记满2年。
预留机动车停车位。房屋分户转移登记的建筑面积达可售总建筑面积(不含车位、装备用房及自持部门建筑面积)80%以上的项目,开发企业应预留车位(个数,不含人防车位)不少于总车位数的2%;其他项目应预留车位(个数,不含人防车位)不少于总车位数的5%,用于满足尚未购买机动车停车位业主在规划配比范围内的预期需求。
满足贩卖条件和预留要求后的机动车停车位贩卖。开发企业应在商品房买卖条约中约定各阶段车位的贩卖方式,并以书面情势在建筑区划内收支口、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公示剩余机动车停车位的位置、编号、数量、代价、相关证实文件及购买人条件等不少于30个自然日。高出公示期仍未贩卖的机动车停车位,可由本建筑区划内业主购买,单套业主购买车位数不高出4个。(四川日报全媒体记者 雷倢)

来源:https://www.toutiao.com/article/7407987308332433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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