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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旅普法丨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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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7-29 22:15: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天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集会通过 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天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集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天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集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正当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公道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连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到境外的游览、度假、休闲等情势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实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发展旅游事业,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依法保护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权利。
第四条 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同一的原则。国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依法公道利用旅游资源。利用公共资源建立的游览场合应当体现公益性子。
第五条 国家提倡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公益宣传,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元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 国家建立健全旅游服务尺度和市场规则,禁止行业把持和地域把持。旅游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为旅游者提供安全、健康、卫生、方便的旅游服务。
第七条 国务院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对旅游业发展进行综合协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当局应当增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向导,明确相关部分大概机构,对本行政地域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
第八条 依法建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实验自律管理。

第二章 旅游者

第九条 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举动。
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
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第十条 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风俗和宗教信奉应当得到恭敬。
第十一条 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
第十二条 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伤害时,有请求接济和保护的权利。
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三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恭敬本地的风俗风俗、文化传统和宗教信奉,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情况,遵守旅游文明举动规范。
第十四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大概在解决纠纷时,不得侵害本地住民的正当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侵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职员的正当权益。
第十五条 旅游者购买、担当旅游服务时,应当向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
旅游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临时限定旅游活动的步伐以及有关部分、机构大概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理步伐,应当予以共同。
旅游者违背安全警示规定,大概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临时限定旅游活动的步伐、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理步伐不予共同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随团出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入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内非法滞留,随团入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第三章 旅游规划和促进

第十七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当局应当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以及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当局,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组织体例旅游发展规划。对跨行政地域且适宜进行整体利用的旅游资源进行利用时,应当由上级人民当局组织体例大概由相关地方人民当局协商体例同一的旅游发展规划。
第十八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包罗旅游业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发展目的,旅游资源保护和利用的要求和步伐,以及旅游产品开辟、旅游服务质量提拔、旅游文化建立、旅游形象推广、旅游底子办法和公共服务办法建立的要求和促进步伐等内容。
根据旅游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当局可以体例重点旅游资源开辟利用的专项规划,对特定地域内的旅游项目、办法和服务功能配套提出专门要求。
第十九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地皮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情况保护规划以及其他天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规划相衔接。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当局体例地皮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应当充实考虑相关旅游项目、办法的空间布局和建立用地要求。规划和建立交通、通讯、供水、供电、环保等底子办法和公共服务办法,应当分身旅游业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 对天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进行旅游利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资源、生态保护和文物安全的要求,恭敬和维护本地传统文化和习俗,维护资源的地域整体性、文化代表性和地域特殊性,并考虑军事办法保护的需要。有关主管部分应当增强对资源保护和旅游利用状态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当局应当组织对本级当局体例的旅游发展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当局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旅游业连续健康发展的产业政策,推进旅游休闲体系建立,采取步伐推动地域旅游互助,鼓励跨地域旅游线路和产品开辟,促进旅游与工业、农业、贸易、文化、卫生、体育、科教等范畴的融合,扶持少数民族地域、革命老区、边远地域和贫苦地域旅游业发展。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当局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资金,增强旅游底子办法建立、旅游公共服务和旅游形象推广。
第二十五条 国家制定并实施旅游形象推广战略。国务院旅游主管部分统筹组织国家旅游形象的境外推广工作,建立旅游形象推广机构和网络,开展旅游国际互助与交换。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当局统筹组织本地的旅游形象推广工作。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旅游主管部分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当局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无偿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景区、线路、交通、气象、留宿、安全、医疗抢救等须要信息和咨询服务。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当局有关部分应当根据需要在交通枢纽、贸易中心和旅游者集中场合设置旅游咨询中心,在景区和通往重要景区的门路设置旅游指示标识。
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当局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建立旅游客运专线大概游客中转站,为旅游者在都会及周边旅游提供服务。
第二十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旅游职业教育和培训,进步旅游从业职员素质。

第四章 旅游经营

第二十八条 设立观光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分的允许,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合;
(二)有须要的营业办法;
(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须要的经营管理职员和导游;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 观光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境内旅游;
(二)出境旅游;
(三)疆域旅游;
(四)入境旅游;
(五)其他旅游业务。
观光社经营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允许,具体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条 观光社不得出租、出借观光社业务经营允许证,大概以其他情势非法转让观光社业务经营允许。
第三十一条 观光社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旅游服务质量包管金,用于旅游者权益侵害赔偿和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伤害时紧抢接济的费用。
第三十二条 观光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第三十三条 观光社及其从业职员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安排观光大概加入违背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大概活动。
第三十四条 观光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第三十五条 观光社不得以不公道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大概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背工等不正当利益。
观光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合,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两边协商同等大概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发生违背前两款规定情况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观光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大概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第三十六条 观光社组织团队出境旅游大概组织、接待团队入境旅游,应当按照规定安排领队大概导游全程陪伴。
第三十七条 加入导游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与观光社订立劳动合同大概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职员,可以申请取得导游证。
第三十八条 观光社应当与其聘任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付出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观光社临时聘任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全额向导游付出本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导游服务费用。
观光社安排导游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的,不得要求导游垫付大概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九条 从事领队业务,应当取得导游证,具有相应的学历、语言能力和旅游从业经历,并与委派其从事领队业务的取得出境旅游业务经营允许的观光社订立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 导游和领队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必须担当观光社委派,不得擅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
第四十一条 导游和领队从事业务活动,应当佩戴导游证,遵守职业道德,恭敬旅游者的风俗风俗和宗教信奉,应当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举动规范,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背社会公德的举动。
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动旅游行程大概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逼迫大概变相逼迫旅游者购物大概加入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第四十二条 景区开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听取旅游主管部分的意见:
(一)有须要的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办法;
(二)有须要的安全办法及制度,经过安全风险评估,满足安全条件;
(三)有须要的情况保护办法和生态保护步伐;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三条 利用公共资源建立的景区的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合、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验当局定价大概当局引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拟收费大概进步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旅游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须要性、可行性。
利用公共资源建立的景区,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另行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本钱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大概取消收费。
公益性的都会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除重点文物保护单元和贵重文物收藏单元外,应当逐步免费开放。
第四十四条 景区应当在夺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及团体收费价格。景区进步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
将差别景区的门票大概同一景区内差别游览场合的门票归并出售的,归并后的价格不得高于各单项门票的价格之和,且旅游者有权选择购买其中的单项票。
景区内的核心游览项目因故暂停向旅游者开放大概克制提供服务的,应当公示并相应减少收费。
第四十五条 景区接待旅游者不得凌驾景区主管部分审定的最大承载量。景区应当公布景区主管部分审定的最大承载量,制定和实施旅游者流量控制方案,并可以采取门票预约等方式,对景区接待旅游者的数量进行控制。
旅游者数量大概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景区应当提前公告并同时向本地人民当局报告,景区和本地人民当局应当及时采取劝导、分流等步伐。
第四十六条 城镇和墟落住民利用自有住宅大概其他条件依法从事旅游经营,其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四十七条 经营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经营允许。
第四十八条 通过网络经营观光社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观光社业务经营允许,并在其网站主页的明显位置标明其业务经营允许证信息。
发布旅游经营信息的网站,应当包管其信息真实、准确。
第四十九条 为旅游者提供交通、留宿、餐饮、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应当符正当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任务。
第五十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包管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旅游经营者取得相关质量尺度品级的,其办法和服务不得低于相应尺度;未取得质量尺度品级的,不得利用相关质量品级的称谓和标识。
第五十一条 旅游经营者贩卖、购买商品大概服务,不得给予大概收受行贿。
第五十二条 旅游经营者对其在经营活动中知悉的旅游者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五十三条 从事门路旅游客运的经营者应当遵守门路客运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并在车辆明显位置昭示门路旅游客运专用标识,在车厢内明显位置公示经营者和驾驶人信息、门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督电话等事项。
第五十四条 景区、留宿经营者将其部分经营项目大概场地交由他人从事留宿、餐饮、购物、游览、娱乐、旅游交通等经营的,应当对实际经营者的经营举动给旅游者造成的侵害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收支境旅游,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大概有违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况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构造、旅游主管部分大概我国驻外机构报告。
第五十六条 国家根据旅游活动的风险程度,对观光社、留宿、旅游交通以及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高风险旅游项目等经营者实施责任保险制度。

第五章 旅游服务合同

第五十七条 观光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
第五十八条 包价旅游合同应当采取书面情势,包罗下列内容:
(一)观光社、旅游者的基本信息;
(二)旅游行程安排;
(三)旅游团成团的最低人数;
(四)交通、留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和尺度;
(五)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
(六)自由活动时间安排;
(七)旅游费用及其交纳的限期和方式;
(八)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
(九)法律、法规规定和两边约定的其他事项。
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观光社应当向旅游者详细说明前款第二项至第八项所载内容。
第五十九条 观光社应当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单。旅游行程单是包价旅游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十条 观光社委托其他观光社署理贩卖包价旅游产品并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委托社和署理社的基本信息。
观光社依照本法规定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地接社履行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地接社的基本信息。
安排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导游服务费用。
第六十一条 观光社应当提示加入团队旅游的旅游者按照规定投保人身不测伤害保险。
第六十二条 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观光社应当向旅游者告知下列事项:
(一)旅游者不适合加入旅游活动的情况;
(二)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
(三)观光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
(四)旅游者应当注意的旅游目的地相关法律、法规和风俗风俗、宗教禁忌,依照中国法律不宜加入的活动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在包价旅游合同履行中,遇有前款规定事项的,观光社也应当告知旅游者。
第六十三条 观光社招徕旅游者组团旅游,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可以清除合同。但是,境内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七日关照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关照旅游者。
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委托其他观光社履行合同。组团社对旅游者承担责任,受委托的观光社对组团社承担责任。旅游者差别意的,可以清除合同。
因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清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
第六十四条 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包价旅游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任务转让给第三人,观光社没有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担。
第六十五条 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清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须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第六十六条 旅游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观光社可以清除合同:
(一)患有传抱病等疾病,大概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
(二)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差别意交有关部分处理的;
(三)从事违法大概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的;
(四)从事严峻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克制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
因前款规定情况清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须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给观光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大概观光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公道注意任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观光社和旅游者均可以清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观光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公道范围内变动合同;旅游者差别意变动的,可以清除合同。
(二)合同清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大概履行辅助人付出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动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三)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观光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步伐,因此付出的费用,由观光社与旅游者分担。
(四)造成旅游者滞留的,观光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步伐。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观光社与旅游者分担。
第六十八条 旅游行程中清除合同的,观光社应当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大概旅游者指定的公道所在。由于观光社大概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合同清除的,返程费用由观光社承担。
第六十九条 观光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任务,不得擅自变动旅游行程安排。
经旅游者同意,观光社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地接社履行的,应当与地接社订立书面委托合同,约定两边的权利和任务,向地接社提供与旅游者订立的包价旅游合同的副本,并向地接社付出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本钱的费用。地接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和委托合同提供服务。
第七十条 观光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任务大概履行合同任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步伐大概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侵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观光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侵害、滞留等严峻结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观光社付出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包价旅游合同不能履行大概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大概造成旅游者人身侵害、财产损失的,观光社不承担责任。
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观光社未尽到安全提示、接济任务的,应当对旅游者的人身侵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十一条 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违约的,由组团社承担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
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侵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但是,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侵害、财产损失的,由公共交通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观光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第七十二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大概在解决纠纷时,侵害观光社、履行辅助人、旅游从业职员大概其他旅游者的正当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 观光社根据旅游者的具体要求安排旅游行程,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旅游者请求变动旅游行程安排,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第七十四条 观光社担当旅游者的委托,为其代订交通、留宿、餐饮、游览、娱乐等旅游服务,收取代庖费用的,应当亲身处理委托事件。因观光社的不对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观光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观光社担当旅游者的委托,为其提供旅游行程计划、旅游信息咨询等服务的,应当包管计划公道、可行,信息及时、准确。
第七十五条 留宿经营者应当按照旅游服务合同的约定为团队旅游者提供留宿服务。留宿经营者未能按照旅游服务合同提供服务的,应当为旅游者提供不低于原定尺度的留宿服务,因此增加的费用由留宿经营者承担;但由于不可抗力、当局因公共利益需要采取步伐造成不能提供服务的,留宿经营者应当协助安排旅游者留宿。

第六章 旅游安全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当局同一负责旅游安全工作。县级以上人民当局有关部分依照法律、法规履行旅游安全羁系职责。
第七十七条 国家建立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制度。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的级别划分和实施步伐,由国务院旅游主管部分会同有关部分制定。
县级以上人民当局及其有关部分应当将旅游安全作为突发事件监测和评估的重要内容。
第七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当局应当依法将旅游应急管理纳入当局应急管理体系,制定应急预案,建立旅游突发事件应对机制。
突发事件发生后,本地人民当局及其有关部分和机构应当采取步伐开展救济,并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大概旅游者指定的公道所在。
第七十九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尺度、行业尺度,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旅游者安全保护制度和应急预案。
旅游经营者应当对直接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从业职员开展经常性应抢接济技能培训,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查验、监测和评估,采取须要步伐防止危害发生。
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旅游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步伐。
第八十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就旅游活动中的下列事项,以昭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大概警示:
(一)正确利用相关办法、装备的方法;
(二)须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步伐;
(三)未向旅游者开放的经营、服务场合和办法、装备;
(四)不适宜加入相关活动的群体;
(五)大概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情况。
第八十一条 突发事件大概旅游安全变乱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须要的接济和处理步伐,依法履行报告任务,并对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
第八十二条 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伤害时,有权请求旅游经营者、本地当局和相关机构进行及时接济。
中国出境旅游者在境外陷于困境时,有权请求我国驻本地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给予协助和保护。
旅游者担当相关组织大概机构的接济后,应当付出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第七章 旅游监督管理

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当局旅游主管部分和有关部分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当局应当组织旅游主管部分、有关主管部分和市场监督管理、交通等执法部分对相关旅游经营举动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十四条 旅游主管部分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得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监督管理对象收取费用。
旅游主管部分及其工作职员不得加入任何情势的旅游经营活动。
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当局旅游主管部分有权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一)经营观光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允许;
(二)观光社的经营举动;
(三)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职员的服务举动;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旅游主管部分依照前款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涉嫌违法的合同、单子、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
第八十六条 旅游主管部分和有关部分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其监督检查职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正当证件。监督检查职员少于二人大概未出示正当证件的,被检查单元和个人有权拒绝。
监督检查职员对在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单元的贸易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保密。
第八十七条 对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有关单元和个人应当共同,如实说明情况并提供文件、资料,不得拒绝、拦阻和隐瞒。
第八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当局旅游主管部分和有关部分,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中大概在处理举报、投诉时,发现违背本法规定举动的,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对不属于本部分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及时书面关照并移交有关部分查处。
第八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当局建立旅游违法举动查处信息的共享机制,对需要跨部分、跨地域联合查处的违法举动,应当进行督办。
旅游主管部分和有关部分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的情况。
第九十条 依法建立的旅游行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经营规范和服务尺度,对其会员的经营举动和服务质量进行自律管理,组织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进步从业职员素质。

第八章 旅游纠纷处理

第九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当局应当指定大概设立同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受理机构接到投诉,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大概移交有关部分处理,并告知投诉者。
第九十二条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两边协商;
(二)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大概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三)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告状讼。
第九十三条 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和有关调解组织在两边自愿的底子上,依法对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
第九十四条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旅游者一方人数浩繁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选代表人加入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活动。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五条 违背本法规定,未经允许经营观光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分大概市场监督管理部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职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观光社违背本法规定,未经允许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大概出租、出借观光社业务经营允许证,大概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观光社业务经营允许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休业整理;情节严峻的,吊销观光社业务经营允许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六条 观光社违背本法规定,有下罗列动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峻的,责令休业整理大概吊销观光社业务经营允许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为出境大概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大概导游全程陪伴的;
(二)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职员提供导游服务大概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职员提供领队服务的;
(三)未向临时聘任的导游付出导游服务费用的;
(四)要求导游垫付大概向导游收取费用的。
第九十七条 观光社违背本法规定,有下罗列动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分大概有关部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峻的,责令休业整理大概吊销观光社业务经营允许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
(二)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
(三)未按照规定投保观光社责任保险的。
第九十八条 观光社违背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休业整理,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峻的,吊销观光社业务经营允许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以下罚款,并暂扣大概吊销导游证。
第九十九条 观光社未履行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报告任务的,由旅游主管部分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峻的,责令休业整理大概吊销观光社业务经营允许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大概吊销导游证。
第一百条 观光社违背本法规定,有下罗列动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分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休业整理;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峻结果的,吊销观光社业务经营允许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大概吊销导游证:
(一)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动旅游行程安排,严峻侵害旅游者权益的;
(二)拒绝履行合同的;
(三)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观光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
第一百零一条 观光社违背本法规定,安排旅游者观光大概加入违背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大概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休业整理,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峻的,吊销观光社业务经营允许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大概吊销导游证。
第一百零二条 违背本法规定,未取得导游证大概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
导游、领队违背本法规定,擅自承揽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大概吊销导游证。
导游、领队违背本法规定,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由旅游主管部分责令退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峻的,并暂扣大概吊销导游证。
第一百零三条 违背本法规定被吊销导游证的导游、领队和受到吊销观光社业务经营允许证处罚的观光社的有关管理职员,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重新申请导游证大概从事观光社业务。
第一百零四条 旅游经营者违背本法规定,给予大概收受行贿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情节严峻的,并由旅游主管部分吊销观光社业务经营允许证。
第一百零五条 景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开放条件而接待旅游者的,由景区主管部分责令休业整理直至符合开放条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景区在旅游者数量大概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公告大概未向本地人民当局报告,未及时采取劝导、分流等步伐,大概凌驾最大承载量接待旅游者的,由景区主管部分责令改正,情节严峻的,责令休业整理一个月至六个月。
第一百零六条 景区违背本法规定,擅自进步门票大概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大概有其他价格违法举动的,由有关主管部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零七条 旅游经营者违背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大概国家尺度、行业尺度的,由有关主管部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零八条 对违背本法规定的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职员,旅游主管部分和有关部分应当记入名誉档案,向社会公布。
第一百零九条 旅游主管部分和有关部分的工作职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 违背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旅游经营者,是指观光社、景区以及为旅游者提供交通、留宿、餐饮、购物、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
(二)景区,是指为旅游者提供游览服务、有明确的管理界限的场合大概地域。
(三)包价旅游合同,是指观光社预先安排行程,提供大概通过履行辅助人提供交通、留宿、餐饮、游览、导游大概领队等两项以上旅游服务,旅游者以总价付出旅游费用的合同。
(四)组团社,是指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观光社。
(五)地接社,是指担当组团社委托,在目的地接待旅游者的观光社。
(六)履行辅助人,是指与观光社存在合同关系,协助其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任务,实际提供相关服务的法人大概天然人。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政策法规处丨泉源

张 章丨编辑
刘 枫丨责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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